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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2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伟华、汪锡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伟华,汪锡军,叶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340号申请执行人吴伟华,男,1968年8月19日出生,住桐庐县。被执行人汪锡军,男,1983年8月7日出生,住桐庐县。被执行人叶婷,女,1986年7月5日出生,住桐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桐横商初字第0057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吴伟华案款3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087元、执行费350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汪锡军、叶婷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及其收入,限额在45000元内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或对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 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燕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