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执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前郭县畜牧业管理局与汤显峰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前郭县畜牧业管理局,汤显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1执678号申请执行人前郭县畜牧业管理局。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被执行人汤显峰,男,34岁,住前郭县。申请执行人前郭县畜牧业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汤显峰非诉行政执行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201)吉0721行审46号行政裁定。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停止开垦草原,并支付罚款6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7)吉0721行审48号行政裁定的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英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