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执32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胡月波、李云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月波,李云庆,叶庆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3执32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胡月波,女,1983年3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李云庆,男,1965年1月1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叶庆君,女,1965年4月12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月波与被执行人李云庆、叶庆君为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浙1003民初4903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李云庆、叶庆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李云庆、叶庆君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叶庆君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对被执行人李云庆拒不申报财产的行为另案已处罚,故本案不再作处罚;并将被执行人李云庆、叶庆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李云庆、叶庆君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李云庆、叶庆君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发现被执行人李云庆有车牌号为浙J×××××小型汽车一辆,本院依法进行了查封;但因该车辆去向不明,难以实际扣押。另发现被执行人李云庆有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岭下葛村85号的房产,本院另案(2016)浙1003执4960号依法查封,但该房产的土地性质系农村集体土地,涉及到土地流转条件的限制,故一时难以处置。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李云庆、叶庆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胡月波亦未在本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冻结、查封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云庆、叶庆君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03执32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李云庆、叶庆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柯澄川代理审判员 鲍罗亭代理审判员 林 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赖军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