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4民初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四川众智保温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诉伍兴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众智保温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伍兴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4民初837号原告:四川众智保温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黄土镇马村14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45927772696。法定代表人:童伯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章,总经理。(特别授权)被告:伍兴强,男,1975年1月5日出生,羌族,住北川羌族自治县。原告四川众智保温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伍兴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四川众智保温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众智保温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65元,撤诉减半收取182.5元,由原告四川众智保温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 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顾心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