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02执35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浩与被执行人李政、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浩,李政,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02执35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浩,男,196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李政,男,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刘浩与被执行人李政、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房产、无土地、无车辆、无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待本案有执行条件时,可持原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和其他有管辖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702执352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王秀平审判员 王永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 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