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2执1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洋支行、叶忠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洋支行,叶忠良,仇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2执112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洋支行,住所地建德市大洋镇英烈路55号。主要负责人:叶建钧,行长。被执行人叶忠良,男,1964年11月22日出生,住建德市。被执行人仇云英,女,1968年6月27日出生,住建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182民初11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叶忠良、仇云英的存款(收入)人民币2021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永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俞文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