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26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7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孙万平与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万平,阴长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6执133号申请执行人孙万平,男,197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绥化市北林区。被执行人阴长举,男,1966年9月3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巴彦县兴隆镇。本院依法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孙万平与被执行人阴长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彦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6民初9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阴长举的工资收入,冻结期满后再进行扣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7)黑0126执13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林祥审判员  孙彦龙审判员  王忠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新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