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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2民初1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7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陈智信与河南中强房地产有限公司辉县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智信,河南中强房地产有限公司辉县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2民初1338号原告陈智信。委托代理人郎建军,河南共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中强房地产有限公司辉县分公司。负责人张建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智信被告河南中强房地产有限公司辉县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7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智信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智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96元,减半收取1198元,由原告陈智信承担。审判员  任贵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亚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