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民终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志宝与被上诉人调兵山惠轩涂料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志宝,调兵山市惠轩涂料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民终7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志宝,男,1982年出生,住调兵山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调兵山市惠轩涂料店,住所地调兵山市施荒地村。法定代表人:张雪丹,系该店经营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军治,辽宁省调兵山市励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王志宝因与被上诉人调兵山惠轩涂料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调兵山市人民法院(2016)辽1281民初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志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志宝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志宝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姜军审 判 员 张杰代理审判员 徐 铭 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 博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