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9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林春明与黄志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春明,黄志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9民初129号原告:林春明,男,197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全南县。被告:黄志雄,男,197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全南县工商局工作人员,现住全南县。原告林春明与被告黄志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林春明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春明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春明撤诉。案件受理费337元,由原告林春明负担。审判员 谭梦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丽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