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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民初2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2839李峰与周文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峰,周文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2839号原告李峰,男,1976年8月22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周文付,男,1972年8月24日生,,汉族,住东海县。原告李峰与被告周文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峰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 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卢威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