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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5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戴景菁与永城市永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蒙城县垒信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景菁,XX前,永城市永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蒙城县垒信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5042号原告:戴景菁,男,197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磊,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岚,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被告:XX前(曾用名王永祥),男,198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被告:永城市永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法定代表人:靳一平,负责人。被告:蒙城县垒信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法定代表人:赵伟,负责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负责人:范鹏,总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负责人:黄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媛媛,江苏敏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景菁诉被告XX前、永城市永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蒙城县垒信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景菁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戴景菁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景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戴景菁负担(已付)。审判员 朱 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陆旖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