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1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7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石奖犯挪用公款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石奖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21刑初53号公诉机关岳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石奖,又名李鹤中,男。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经岳阳县人大常委会许可,经岳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6年3月19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执行逮捕;同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岳县检公一刑诉[2017]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石奖犯挪用公款罪,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石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至2014年5月,被告人李石奖担任岳阳县月田镇王龙村村委会村支部书记兼村主任,负责该村全面工作。被告人李石奖在此任职期间,利用其负责管理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以下简称“低保金”)、危房改造金以及王龙村其他公款的职务之便,挪用上述公款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59790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挪用王龙村低保金17990元2010年,王龙村因能争取到的低保户指标数量低于实际困难户数量,经村委会决定以合户申报的方式向民政部门申请了5个低保户指标,待该5个低保户指标的低保金拨付下来后,由王龙村的13户困难村民共同享受。为防止在发放低保金过程中产生拿到低保金存折的村民不将低保金分给其他困难村民的问题,月田镇政府和王龙村村委会决定,从2010年开始,由村支部书记被告人李石奖负责保管本村村民陈某甲、陈某乙、乔某、李某、李某名下的5个低保户存折,并负责将这5个存折上的低保金发放给李某丙、吴某、徐某、毛某、熊某、李某、陈某、袁某、李某其、陈某、陈某、陈某、万某13户困难村民。2011年至2014年,被告人李石奖在负责保管低保金存折、发放低保金过程中,由于自身入不敷出,将其中17990元(实际为20740元,扣除在办理低保指标过程汇总开支2750元)低保金挪用作为自己个人和家庭的日常开支。二、挪用王龙村危房改造金24800元为了解决农村困难群众基本住房安全问题,2011年,岳阳县启动了“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月田镇政府明确了各村的危房改造申报和资金管理、发放工作由各村村支部书记负责,被告人李石奖负责王龙村危房改造申报工作,并负责管理和发放危房改造资金。2012年,被告人李石奖应万某、张某、袁某、李某、李某5户村民的请求,帮助该5户成功申报了危房改造金。2013年1月,民政部门下拨了万某、张某、袁某、李某、李某5户的危房改造资金,金额分别为7500元、20000元、3000元、3000元、3000元。被告人李石奖接到月田镇民政所的通知后,领取了该5户村民名下的危房改造金存折,并分别于2013年1月24日、27日将该5户名下的危房改造金全额取出。随后,被告人李石奖将万某名下的7500元危房改造金、张某名下20000危房改造金中的6300元、袁某名下的3000元危房改造金、李某名下的3000元危房改造金、李某名下的3000元危房改造金挪用,用于了个人和家庭的生活开支及偿还自家建房的欠款。2013年,被告人李石奖与王龙村妇联主任鲁某经商量决定,为增加王龙村收入,以陈某的名义申请危房改造金,申请下来的危房改造金作为王龙村的收入。陈某的危房改造金拨付下来后,2014年1月,被告人李石奖应月田镇民政所通知领取陈某危房改造金存折后,在未告知鲁某、未入王龙村财物账及未交付陈裕元的情况下,将该2000元挪用于自己的日常开支。三、借用上洞村收据挪用王龙村公款17000元2011年至2014年,被告人李石奖在担任王龙村村支部书记期间,从月田镇上洞村借了三张湖南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收据编号分别为02197085、02197082、00561336),在加盖其经手保管的王龙村公章后,先后从月田镇财政所、民政所、林业站领款共计17000元,并将该款挪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分述如下:(、2013年1月30日,被告人李石奖借用上洞村编号为02197082的收据,加盖王龙村公章,从月田镇民政所领取了5000元困难救助款。被告人李石奖领款后先后将该款挪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至2013年底和2014年初才将该困难补助款发放给王龙村村民。(、2013年2月7日,被告人李石奖借用上洞村编号为02197085的收据,加盖王龙村公章,从月田镇财政所领取了5000元拨款。被告人李石奖领款后,将该款项挪用于偿还个人债务。(、2014年1月22日,被告人李石奖借用上洞村编号为00561336的收据,加盖王龙村公章,从月田镇林业站领取了10000元竹蝗防治款。被告人李石奖领款后,将其中的7000元挪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案发后,2016年4月,被告人李石奖主动退还了挪用的17990元低保金、24800元危房改造资金、5000元财政拨款及7000元竹蝗防治款。2014年12月4日,被告人李石奖主动向岳阳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到案经过、户籍资料、任职证明材料;被告人李石奖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曾某、鲁某、陈某、李某、李某等人的证言;王龙村各类款项发放明细、领款会计物证及银行交易记录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且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石奖在担任岳阳县月田镇王龙村村支部书记及村主任期间,利用其负责管理发放低保金、危房改造金以及管理王龙村其他公款的职务之便,挪用公款人民币59790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挪用公款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石奖犯挪用公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石奖挪用优抚、救济款项归个人使用,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石奖案发后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石奖退还了所挪用的公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综合被告人李石奖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评估结论,可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石奖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 琳人民陪审员 侯洪波人民陪审员 戴旻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柳著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