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223民初1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芜湖市新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牧永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市新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牧永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3民初1894号原告:芜湖市新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仁义。被告:牧永武,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市新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牧永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答应缴纳物业费,故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芜湖市新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员  何 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朱若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