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08执1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辉与被执行人刘文清同居关系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辉,刘文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08执1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辉,女被执行人刘文清,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辉与被执行人刘文清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存款46985元,并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文辉位于衡阳市蒸湘区彩霞街33号“明兴花苑”2栋602室住房。由于本案无法在执行期限内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15)衡蒸民一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农 雷审 判 员 王孝杰审 判 员 朱 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魏芸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