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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82财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7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胡开红与周益兵、刘建玲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开红,周益兵,刘建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82财保14号申请人:胡开红,男,1972年1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被申请人:周益兵(曾用名周益斌),男,1978年8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被申请人:刘建玲,女,197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申请人胡开红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周益兵、刘建玲位于武汉市卓刀泉学雅芳邻8栋4单元16楼02号房屋予以查封。担保人陈光付以其位于安陆市紫金路1号东方家园52栋一单元602室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胡开红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了财产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周益兵、刘建玲位于武汉市卓刀泉学雅芳邻8栋4单元16楼02号的房屋。二、查封担保人陈光付位于安陆市紫金路1号东方家园52栋一单元602室的房产。三、本次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被查封的不动产不得转让、变卖、抵押、过户、赠予等。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胡开红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胡冬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艳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