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91民初2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7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惠州市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穆彤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穆彤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粤1391民初2813号原告:惠州市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澳头听涛雅苑花庭美墅6栋一单元2号楼。法定代表人:寇武力。委托代理人:胡志宏,广东力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穆彤,女,汉族,1966年11月21日出生,户籍地:新疆石河子市,原告惠州市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穆彤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周勇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曾日华、李海仁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被告支付所购房屋总价款20%的违约金计49599元;三、被告按约定承担本案律师服务费20000元;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经查:2012年10月20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将其开发的惠州大亚湾澳头凯悦华庭第1栋一单元212房预售给被告,总价款为247996元;首付款74996元当日支付,余款173000元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合同签订后,被告依约向原告交纳了购房首付款74996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2141元、契税7439.88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契税原告已代被告缴纳至相关部门。涉案房屋于2013年2月6日办理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号为:粤房地预登惠州字第3300059811号;预告登记依据合同号:HW201204958]。原告协助被告联络并向银行提交了按揭贷款申请资料,但被告的按揭贷款申请一直没有获得银行批准,2016年8月24日,原告委托广东力臣律师事务所律师向被告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所列联系地址发出律师函,要求被告在收到律师函之日起30日内付清全部购房款,之后被告仍未履行支付购房款的义务,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涉案楼盘于2013年12月26日完成建设、监理、施工、勘察、设计五家单位的竣工验收。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一致同意解除双方于2012年10月20日签订的关于购买凯悦华庭1栋一单元212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同意注销备案及预告登记手续;二、原、被告一致同意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双方共同到大亚湾房管局办理涉案商品房解除备案及注销预告登记手续,解除备案及注销预告登记手续的必要费用由原告承担;三、涉案商品房解除备案及注销预告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七日内原告将被告交纳的购房首期款74996元退还给被告的指定银行账户(账户名:穆彤,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国贸支行,账号:62×××78);四、被告已向相关部门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2141元、契税7439.88元,由被告自行向相关部门申请退回,原告应当予以协助;五、案件受理费77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2017年4月27日)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长 周 勇审判员 曾 日 华审判员 李海仁审判员李海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慧 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