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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3民初6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江门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703民初6334号原告:江门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天宁路3号116室之二。法定代表人:黄俊南。委托代理人:黎繁松、吴年发,均系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法定代表人:罗世威。委托代理人:文才、朱嘉佳,分别是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原告江门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门珠江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一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门珠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黎繁松、吴年发,被告中建一局的代理人文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门珠江公司诉称:2010年12月13日,被告作为涉案工程的中标人与原告签订《江门珠江国际新城TDX-4及上部建筑物、GJ-7栋建筑安装工程联合体承包合同文件》,约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由被告以包工包料、包税费、包保修、包机械、包质量、包安全、包风险(除合同约定的可调价款外)、包通过有关部门验收等方式承建原告的江门珠江国际新城TDX-4及上部建筑物、GJ-7栋建筑安装工程,该工程包括江门珠江国际新城E1-E9栋、E1-E9栋地下车库、珠江国际新城幼儿园工程。2015年12月涉案建筑物E1-E9栋及E1-E9栋地下车库、珠江国际新城幼儿园的主体工程已封顶完工。2016年1月25日和2月2日,被告作为总承包施工单位办理了江门珠江国际新城E1-E3栋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后由于被告存在严重的违约行为,原告于2016年3月解除与被告签订的上述建筑安装工程联合体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被告因此拒绝配合原告办理剩余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原告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及我国法律规定,被告作为施工许可证上载明的施工单位,有义务向原告移交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移交的相关资料,有义务且主管行政部门仅认可被告才有资格申请涉案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由于涉案建设工程系住宅项目且大部分已经对外销售,被告拒绝配合办理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的行为不但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同时也导致原告无法按期向购房者交付房屋,间接影响了众多购房者的利益,原告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配合原告就江门珠江国际新城E4-E9栋、E1-E9栋地下车库、珠江国际新城幼儿园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提供和移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主管行政部门要求应由被告提供和移交的竣工验收及备案资料,直至上述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江门珠江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中标通知书,证明被告竞得涉案工程,成为涉案工程总承包施工单位的事实。2、《江门珠江国际新城TDX-4及上部建筑物、GJ-7栋建筑安装工程联合体承包合同文件》,证明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由被告承建江门珠江国际新城TDX-4及上部建筑物、GJ-7栋建筑安装工程,并约定了各方权利义务的事实;该合同所包含的工程为E1-E9栋及地下车库和珠江国际新城幼儿园工程。3、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4、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证据3、4证明涉案工程中E1-E3栋已完成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被告是总承包施工单位的事实。5、律师函、送达回证,证明原告于2016年3月8日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该通知于2016年3月11日送达被告的事实。6、关于江门国际新城三期总包工程相关事宜协调会议召集通知。7、关于江门国际新城三期总包工程后续事宜的函(江珠房函【2016】7号)。证据6、7证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配合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的事实。8、编号为440703201109070901、440703201109071001、440703201109071101、440703201106240101、440703201410230101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证明涉案工程的建设单位、工程名称、施工单位等报建情况。9、房屋建筑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证明经工程监理单位评估,涉案全部工程已达正常使用功能,工程验收合格。10、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证明经建筑设计单位检查,涉案全部工程质量合格,同意验收。11、房屋建筑工程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证明经工程勘察单位检查,涉案全部工程质量合格,同意验收。12、江门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通知书,证明涉案全部工程符合规划条件,可以进行工程验收。13、江门市建筑行业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书,证明涉案全部工程环保验收合格,可以进行建筑验收。14、江门市建设项目供水单项验收室内给水管道工程竣工验收评定表,证明涉案全部工程已通过供水单项验收及室内给水管道工程竣工验收。15、燃气工程验收表,证明涉案全部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中的燃气工程验收。16、客户受电工程中间检查意见书、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证明涉案全部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的用电工程验收。被告中建一局答辩称:一、被告已经完成了绝大部分工程量,即将完工时,原告强迫被告停工并将余下扫尾工作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施工,因此涉案工程前后由两个施工单位施工,在被告的工程量确认之前,无法区分确认被告和案外人的工程量和工程内容,原告要求被告配合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的诉讼请求不具有可诉性和可执行性。二、根据合同约定、江门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行政管理程序及我国法律规定,工程结算是竣工验收的前提条件,未经过工程结算,原告的请求本身是违反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的,也不具有可诉性和可执行性。三、一直以来,被告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尽职尽责,履行了应尽的合同义务和法律义务。四、工程工期之所以延误,是由于原告反复的违约行为,如经常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经常变更施工方案及设计图纸和内容、逾期供应施工材料、拒绝签署合同下册、现场交叉施工协调混乱等,导致工期一再拖延。五、被告已经将工程结算资料移交给原告,且原告已经签收,原告关于要求被告移交竣工验收资料的诉讼请求是不存在的。六、涉案工程已经依法竣工验收,原告应当依法向被告结算工程款。七、根据《合同下册》及相关补充协议,涉案工程总承包方包括被告和广东珠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珠江工程公司”),因此,广东珠江工程公司在本案中是必须参加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但该公司没有参与本案诉讼,涉嫌程序违法。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中建一局为其答辩意见提供的证据主要有:1、中标通知书,证明中标通知书领取时间为2010年9月21日,江门珠江国际新城TDX-4及上部建筑物、GJ-7栋建筑安装工程的中标人为中建一局;2、江门珠江国际新城TDX-4及上部建筑物、GJ-7栋建筑安装工程联合体承包合同文件,证明合同在2010年12月13日签订,工程的总承包方为中建一局,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3、江门珠江国际新城TDX-4及上部建筑物、GJ-7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联合体补充协议书,证明合同在2010年12月13日签订,合同主要内容是界定联合体内部的分工。中建一局负责具体实施,广东珠江工程公司不负责现场施工,只负责配合中建一局与江门珠江公司签订联合体承包合同;4、江门珠江国际新城TDX-4及上部建筑物、GJ-7栋建筑安装工程联合体承包合同文件补充协议(3),证明合同在2013年7月25日签订,江门珠江公司同意对2012年1月20日至2012年11月30日所发生的工程暂停工,对中建一局进行赔偿;5、江门珠江国际新城TDX-4及上部建筑物、GJ-7栋建筑安装工程联合体承包合同文件补充协议(5),证明合同在2014年5月9日签订,双方协商一致对江门珠江新城TDX-4及上部建筑物与4栋别墅建筑安装工程节点和付款节点进行调整;6、建设方、监理方和承包方三方协商公正事宜的工作联系函,证明在2013年至2015年施工期间,江门珠江公司存在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经常变更施工方案、设计图纸和内容、延期供应施工材料、拒绝签署合同下册、现场交叉施工协调混乱等违约行为;7、中建一局以函件形式发给广东珠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函、中建一局江门珠江新城项目部发给江门珠江公司的函,证明在2013年至2015年施工期间,江门珠江公司存在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经常变更施工方案、设计图纸和内容、延期供应施工材料、拒绝签署合同下册、现场交叉施工协调混乱等违约行为;8、关于江门珠江国际新城TDX-4及上部建筑物消防工程合同下册未下发、涉及工期及角楼的公函,证明发函日期为2014年12月18日,江门珠江公司未能及时履约签订合同下册,江门珠江公司承担延误交楼的责任;9、关于江门国际新城三期总包工程相关事宜的承诺函,证明江门珠江公司承认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中建一局消防工程停工的损失,并承诺承担赔偿责任;10、江门珠江公司与中建一局协商工程事宜的会议纪要,证明时间从2014年8月5日到2016年9月8日,证明江门珠江公司存在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变更施工方案、设计图纸和内容、延期供应施工材料、拒绝签署合同下册、现场交叉施工协调混乱等违约行为;11、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15]69号,证明政府出面斡旋解决因江门珠江公司违约造成的工人工资问题,未签订全部合同下册问题和验收工程问题;12、江门市蓬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收回执单,证明江门市蓬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经签收《关于511政府协调解决江门珠江国际新城工程相关问题的函》;13、经江门珠江公司确认的文件发放记录及相应的文件《结算汇总表》,证明江门珠江公司已领取中建一局发放的《江门帝景湾三期园林建筑工程结算书》、《江门帝景湾三期市政建筑工程结算书》、《江门珠江国际新城TDX-4及上部建筑物、GJ-7栋建筑安装工程结算书》、《江门珠江国际新城TDX-4及上部建筑物、GJ-7栋园林工程结算书》、《江门珠江国际新城TDX-4及上部建筑物、GJ-7栋市政工程结算书》、《江门国际新城三期“两点一线”园林工程结算书》,工程结算总价为484893178元。本院在审理期间,就被告所主张的广东珠江工程公司是否应当参加本案诉讼所涉及的有关事实去函广东珠江工程公司进行调查,该公司已予以书面回复。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21日,广东珠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向被告中建一局发出粤珠投招标[2010]125号《中标通知书》,通知江门珠江国际新城TDX-4及上部建筑物、GJ-7栋建筑安装工程等工程由被告中建一局中标,要求中建一局收到通知后与该公司联系签订合同。2010年12月13日,由江门珠江公司作为甲方,被告中建一局、案外人广东珠江工程公司共同作为乙方,签订《江门珠江国际新城TDX-4及上部建筑物、GJ-7栋建筑安装工程联合体承包合同文件》,约定的主要内容有: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为江门珠江国际新城TDX-4及上部建筑物、GJ-7栋,工程地点在江门市某工业区。二、工程承包方式。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乙方以包工包料、包税费、包保修、包机械、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包风险(除合同约定的可调价款外)、包通过有关部门验收等方式承包本工程。三、工程承包范围。乙方的承包范围按甲方确认的施工图纸,包括土建工程及粗装修工程、室内二次精装修工程、室内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智能化工程、通风空调工程、室内采暖工程、大型设备安装工程。四、合同工期。1、TDX-4(A-V~A-H轴线)及上部建筑物(E1-E3、GJ-19)栋工程总工期为852日历天;开工日期为2011年1月1日,竣工日期为2013年5月1日;2、TDX-4(A-H~A-A轴线)及上部建筑物(E4-E6、GJ-18、GJ-21)栋工程总工期为852日历天;开工日期为2011年1月1日,竣工日期为2013年5月1日;3、TDX-4(A-A~7-A轴线)及上部建筑物(E7-E9、GJ-17)栋工程总工期为852日历天;开工日期为2011年1月1日,竣工日期为2013年5月1日;4、GJ-7幼儿园工程总工期为152日历天;开工日期为2013年12月1日,竣工日期为2013年5月1日。实际竣工日期为甲方、监理、设计确认并经质监部门盖章的竣工验收报告所标示的最近日期为准;实际开工日期按甲方开出的开工令或开工通知为准。五、合同价款总额暂定人民币365895575.20元。六、工程款支付。1、每月20日,乙方根据合同将自上月15日至本月14日止已完成且符合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控制节点形象进度确认报告、工程付款控制节点进度款申请资料提交甲方审核。2、工程竣工并移交,乙方向甲方提供齐备完善的竣工验收资料、结算资料且双方办妥结算手续后,甲方在30天内向乙方支付至工程结算总借款的98%,余款按合同文件约定的有关条款执行。七、组成合同的文件。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1、本协议书;2、合同条款;3、履约保函(样本);4、廉洁协议;5、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6、合同图纸;7、经甲方接受的施工图预算书;8、联合体协议书;9、合同文件中其他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八、合同条款的第57条“质量管理体系和竣工资料中约定:乙方在按第53条申请工程竣工验收之前,应按照本合同以及任何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机构的要求和政府关于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整理和装订全套竣工资料和竣工图(含所有指定分包工程的竣工资料和竣工图)并保证其正确性、有效性和完整性。乙方应在甲方依据第53.4款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之前,将本款所约定的竣工资料和竣工图纸一式三份提交给甲方。所有指定分包工程的竣工资料和竣工图由相应的指定分包人准备和编制但由乙方负责审查、汇总和装订。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除指定分包工程的竣工资料和竣工图的准备和编制费用(但不包括整理和装订费用)由相应的指定分包人承担外,其他所有竣工资料和竣工图的准备、编制、整理和装订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在上述合同文件中,由中建一局(甲方)、广东珠江工程公司(乙方)签订的《施工联合体协议书》约定如下内容:一、甲方为联合体主办人、乙方为联合体成员。二、联合体内部有关事项规定如下:1、联合体由主办人负责与建设方联系,负责办理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相关手续以及提供所需的企业人员资质证明。2、合同工程施工由联合体主办人负责组织,由联合体各方按各方内部划分比例具体实施。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施工合同文件的各项要求,切实执行一切合同文件,对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承担连带,同时按照内部划分的职责,各自承担自身的责任和风险。4、联合体内部各自按下列比例负责施工:联合体成员广东珠江工程公司承担工程量价款占合同总工程量价款的约30%;主办人中建一局承担工程量价款占合同总工程量价款的约70%,所承担的施工内容为除联合体成员方承包的工程范围以外的所有总承包合同规定的工程施工任务。5、联合体在合同工程实际施工过程中的有关费用由主办人先行支付。另,该合同文件中,由中建一局作为甲方、广东珠江工程公司作为乙方签订的《联合体补充协议书》第二条“联合体内部分工”约定:1、联合体由甲方负责办理政府有关部分规定的相关手续以及提供所需的企业人员资质证明。2、合同工程施工由甲方负责组织及具体实施,乙方不直接参与现场施工,乙方负责建立建设单位与甲方的沟通关系。3、乙方利用其自身资源承揽及配合甲方与建设单位共同签署联合体承包合同,并将该工程项目委托予甲方施工。4、该总承包合同文件及相关文件所规定的责任、义务,均由甲方执行,乙方不参与甲方的内部管理及施工管理。5、甲、乙双方需配合签订在建委存档备案的联合体协议,如与本补充协议条款有抵触或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补充协议为准。上述合同文件签订后,被告中建一局于2010年年底、2011年年初组织人员进场施工。2016年1月25日,涉案工程中的江门珠江国际新城E1-E3栋通过了竣工验收。2016年3月10日,江门珠江公司委托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发出律师函,以涉案工程大部分工程事项尚未完工、工程存在多项质量问题等,告知中建一局解除与中建一局及联营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和系列协议,并停止向中建一局付款。另,江门珠江公司在庭审时主张中建一局在2016年3月后就基本停止施工,在2016年5月18日后就完全撤离施工现场。对于中建一局未能完成的工程交由广东珠江工程公司和其他公司进行完成,现在涉案工程已经完成,并提供了监理单位广东珠江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设计单位广东珠江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勘察单位江门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建筑工程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江门市城乡规划局出具的《江门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通知书》、江门市环境保护局同意建筑验收的《江门市建筑行业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江门融浩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江门市建设项目供水单项验收室内给水管道工程竣工验收评定表》、供电部门出具的《客户受电工程中间检查意见书》和《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而中建一局在庭审时确认其在对涉案工程进行施工时,广东珠江工程公司没有参与涉案的江门珠江国际新城E4-E9栋、E1-E9栋地下车库、珠江国际新城幼儿园工程的现场施工,并陈述江门珠江公司占用涉案工程后,将涉案工程余下未完成部分交由第三人进行施工。本院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江门珠江公司与中建一局、广东珠江工程公司所签订的《江门珠江国际新城TDX-4及上部建筑物、GJ-7栋建筑安装工程联合体承包合同文件》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而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对于本案是否需要追加广东珠江工程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的问题,本院已于2017年4月20日以(2016)粤0703民初633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予以作出处理,在此不再详述。综合原告江门珠江公司的起诉与被告中建一局的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中建一局能否以涉案工程是由其与广东珠江工程公司联合承包、有关扫尾工程由江门珠江公司另行委托他人施工为由拒绝配合原告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提供资料。二、中建一局能否以涉案工程未结算为由拒绝配合原告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提供资料。一、中建一局能否以涉案工程是由其与广东珠江工程公司联合承包、有关扫尾工程由江门珠江公司另行委托他人施工为由拒绝配合原告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提供资料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该规定可以理解,竣工验收备案是建设行政机关在本行政区域内对建筑工程实施监督和管理的行政行为,该行为的内容就是特定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机关报告工程完成验收情况,行政机关予以登记备案,以供行政机关检查和监督。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是建设主管行政部门对建设工程的一项行政管理,建设单位向建设主管部门就建设工程进行竣工备案是单方履行的行政义务,与行政机关之间形成行政法律关系。施工单位在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就应当将其持有的相关工程备案资料交付给建设单位。从原告提供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房屋建筑工程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江门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通知书》、《江门市建筑行业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江门市建设项目供水单项验收室内给水管道工程竣工验收评定表》、《客户受电工程中间检查意见书》和《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等文件可以看出,涉案工程已经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而中建一局作为《江门珠江国际新城TDX-4及上部建筑物、GJ-7栋建筑安装工程联合体承包合同文件》的合同相对人,并且作为涉案工程中主体工程和绝大部分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基于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均负有协助原告办理竣工验收的义务。广东珠江工程公司虽与中建一局作为联合体承包方共同签订《江门珠江国际新城TDX-4及上部建筑物、GJ-7栋建筑安装工程联合体承包合同文件》,但中建一局、广东珠江工程公司所签订的《联合体补充协议书》中,已明确合同工程施工由中建一局负责组织及具体实施,广东珠江工程公司不直接参与现场施工,该总承包合同文件及相关文件所规定的责任、义务,均由中建一局执行。中建一局在庭审时亦确认广东珠江工程公司没有参与施工。中建一局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有关涉案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交由广东珠江工程公司进行整理、保管或应当由其负责交付给江门珠江公司的事实,故其作为合同的相对方及实际施工人均应履行协助原告办理竣工验收的合同义务和法定义务。涉案工程的扫尾工程虽由江门珠江公司委托他人完成,但涉案工程实际无法将各部分分离,故即使有案外人的部分施工,中建一局亦应协助完成整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当然,中建一局并不必然对不是由其完成的工程部分承担维修、赔偿等责任。二、中建一局能否以涉案工程未结算为由拒绝配合原告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提供资料。对于中建一局所称《江门珠江国际新城TDX-4及上部建筑物、GJ-7栋建筑安装工程联合体承包合同文件》中《联合体承包合同》第九条“工程款支付”约定了工程结算是交付工程资料协助办理竣工备案事宜的前提条件的问题,该条款是双方对工程款按照工程进度包括乙方向甲方提供竣工验收资料、结算资料办妥结算手续后工程价款的支付问题,是工程价款支付的条件设置条款,而并没有约定工程结算是办理竣工备案事宜的前提。中建一局所提出的《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有关规定并非法律规定,而我国现行法律并未规定工程结算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前提条件,鉴于涉案工程已经竣工,江门珠江公司并实际接收、使用该工程,如前所述,中建一局作为建设方应将其持有的涉案工程竣工备案资料交付给江门珠江公司,协助其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此外,对于中建一局应当交付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没有证据证明中建一局已经移交相关的工程资料原件给江门珠江公司,而涉案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必然涉及到中建一局配合提交有关资料和对相关资料、问题进行签署、盖章等作为问题,故江门珠江公司请求被告中建一局配合原告就江门珠江国际新城E4-E9栋、E1-E9栋地下车库、珠江国际新城幼儿园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提供和移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主管行政部门要求应由被告提供和移交的竣工验收及备案资料,直至上述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原告江门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江门珠江国际新城E4-E9栋、E1-E9栋地下车库、珠江国际新城幼儿园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提供和移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主管行政部门要求应由被告提供和移交的竣工验收及备案资料,直至上述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如不上诉,义务人拒不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张华理人民陪审员  叶长青人民陪审员  崔显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谭京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