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2民初2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盖社现与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盖社现,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02民初2662号原告:盖社现,男,196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永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云峰,河北新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邯山区中华南大街52号(以下简称万合集团)。法定代表人:武庆发,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小满,该公司职工。原告盖社现与被告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盖社现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云峰,被告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史小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盖社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在车上人员商业保险保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50000元;2、原告的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误工费、美容费用待鉴定结论作出后再予以增加诉讼请求;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24日,原告驾驶冀D×××××/冀D×××××号重型半挂车沿连天310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河南省××市××县硖××段××西处,由于山区道路坡陡撞到路左侧边沟,造成原告和乘车人闫现德受伤,车辆及道路边沟受损的单方事故发生,该事故经陕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该事故造成原告受伤严重,由于冀D×××××/冀D×××××号重型半挂车在被告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人员保险,对于原告的损失,被告应当在车上人员保险保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被告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冀D×××××在公司投保车上人员险,限额为5万元,本案为保险合同纠纷,投保人邯郸市邯山华腾运输有限公司,我公司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请核实原告主体资格。我公司不承担鉴定费、诉讼费等间接损失。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24日,原告驾驶冀D×××××/冀D×××××号重型半挂车沿连天310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河南省××市××县硖××段××西处,由于山区道路坡陡撞到路左侧边沟,造成原告和乘车人闫现德受伤,车辆及道路边沟受损的单方事故发生,事故经陕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经与被告协商未果,诉至法院。另查明,邯郸市邯山华腾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冀D×××××/冀D×××××号重型半挂车在被告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车上人员险(5万元/人*2人),保险期限为2015年12月6日起至2016年12月5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原告盖社现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一处。本院认为,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本案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客观真实,事故各方未提出异议,应作为民事赔偿的依据。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结合相关证据,原告经济损失为: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费票据,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认定原告医疗费10943.82元;2、伙食补助费800元(100元/天×8天);3、营养费240元(30元/天×8天);4、误工费,原告盖社现从事交通运输业,故按2016年交通运输业平均工资57784元计算,误工期限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为一年,计算为57784元(57784元/年×1年);5、护理费,原告住院期间陈岗一人护理,陈岗从事交通运输业,故原告的护理费为1266元{57784(2016年交通运输业平均工资)÷365天×8日};6、伤残赔偿金22102元{11051元(2016年度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20×10%};7、精神抚慰金5000元;8、鉴定费800元;9、交通费,原告诉请交通费2000元,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上述费用共计98935.82元。当事人在保险公司投保是为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可以得到及时救济,故交通事故发生后,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付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当事人按照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盖社现驾驶冀D×××××/冀D×××××号重型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人身伤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冀D×××××/冀D×××××号重型半挂车在被告万合集团投保了车上人员险,责任赔偿限额为50000元/*2人,投保车辆在保险期内发生交通事故,故原告主张要求被告万合集团在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万合集团应在车上人员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盖社现5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车上人员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盖社现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武志刚代理审判员 崔佳宾人民陪审员 孙立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冉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的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