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811财保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健帆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健帆贸易有限公司,胡徐结,刘义琴,安徽名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庆市桂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望江县高兴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胡结平,吴春结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11财保148号申请人: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韦道德,董事长。被申请人:安庆健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亚桃。被申请人:胡徐结,男,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申请人:刘义琴,女,197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安徽名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法定代表人:吴秋生。被申请人:安庆市桂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昌良。被申请人:望江县高兴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法定代表人:胡根生。被申请人:胡结平,男,196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申请人:吴春结,女,1970年8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申请人为与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106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106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潮源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