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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民初1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曾辉、张亚明等与武汉联投生态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辉,张亚明,武汉联投生态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1643号原告:曾辉委托诉讼代理人:桂斌,湖北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张亚明委托诉讼代理人:桂斌,湖北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武汉联投生态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东湖开发区关东科技工业园一号地。法定代表人:张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诗,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威,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曾辉与被告武汉联投生态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曾辉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辉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辉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5元由原告曾辉负担。审判员 邵 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黎瑞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