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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3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与刘继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刘继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3360号原告: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商丘市天伦小区*座写字楼。负责人:崔向东,该所主任。被告:刘继福,男,汉族,1958年6月28日生,住山东省单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绍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