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3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与刘继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刘继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3360号原告: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商丘市天伦小区*座写字楼。负责人:崔向东,该所主任。被告:刘继福,男,汉族,1958年6月28日生,住山东省单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绍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