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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3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会霞与王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会霞,王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3775号原告:王会霞,女,197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志强,男,197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王会霞诉被告王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原告王会霞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会霞自愿撤回对被告王志强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会霞撤诉。审判员  胡忠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翠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