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3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会霞与王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会霞,王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3775号原告:王会霞,女,197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志强,男,197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王会霞诉被告王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原告王会霞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会霞自愿撤回对被告王志强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会霞撤诉。审判员 胡忠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翠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