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4民特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洪晓付、洪家传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洪晓付,洪家传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特7号申请人:洪晓付,男,1949年0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申请人:洪家传,男,194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于2017年04月2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洪晓付、洪家传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洪晓付、洪家传因健康权纠纷,于2017年04月03日经庐江县公安局矾山派出所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双方相互赔礼道歉,承认其揪打对方是不对的;二、洪家传表示医药费自理,不再追究对方法律责任;三、洪晓付表示自行到医院治疗,如果骨头没有受伤,医药费将自理,不再追究对方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洪晓付与洪家传于2017年04月03日经庐江县公安局矾山派出所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杨纯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姚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