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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执恢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陈泽勇与李建峰、盐城亚特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泽勇,李建峰,盐城亚特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执恢139号申请执行人:陈泽勇,男,1964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长乐市。被执行人:李建峰,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盐城亚特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江苏省滨海县。被执行人:盐城亚特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东进中路21号七楼。法定代表人:李建峰,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泽勇依据本院(2013)盐民初字第000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李建峰、盐城亚特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恢复执行。因被执行人李建峰住地在滨海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陈泽勇申请执行李建峰、盐城亚特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依据:本院(2013)盐民初字第0005号民事判决书],由滨海县人民法院执行。滨海县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后代为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郑 斌代理审判员  张生龙代理审判员  李兆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颖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