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02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缨、姚早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缨,姚早林,沈海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02执190号申请执行人刘缨,女.申请执行人姚早林,男.被执行人沈海浪,男.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执行刘缨;姚早林申请沈海浪借款合同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沈海浪应支付申请人刘缨;姚早林案款500700.0元,承担执行费7407.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5007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沈海浪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02执1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荣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