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1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董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聪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11刑初9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聪,男,1992年8月16日出生于四川省巴中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决定取保候审(期限从2016年12月5日开始起算),因两次传唤未到案,于2017年3月17日被再次刑事拘留,2017年4月11日经本院决定,由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执行逮捕。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以通港检诉刑诉〔2017〕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聪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下旬至10月间,被告人董聪至南通市港闸区天生港镇街道、唐闸镇街道等地,采用剪刀撬开汽车门锁的手段盗窃车内财物,窃得现金人民币共计4190元及香烟等财物。指控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下旬至10月间,被告人董聪至南通市港闸区天生港镇街道、唐闸镇街道等地,采用剪刀撬开汽车门锁的手段盗窃车内财物,窃得现金人民币共计4190元及香烟等财物。分述如下:1、2016年9月24日凌晨,被告人董聪至南通市港闸区天生港镇街道厚生路惠工路路口,用剪刀撬开汽车门锁,进入被害人马某的货车驾驶室内,窃得现金人民币4000元及红南京香烟10包(未能进行价格鉴定)。2、2016年10月11日凌晨,被告人董聪至南通市港闸区唐闸镇街道公园南苑南门外,用剪刀撬开汽车门锁,进入被害人蒋某的货车驾驶室内,窃得现金人民币150元。3、2016年10月19日凌晨,被告人董聪至南通市港闸区唐闸镇街道新华二村南侧路边,用剪刀撬开汽车门锁,进入被害人代某的货车驾驶室内,窃得现金人民币40元。2016年11月3日,公安机关在南通市港闸区大唐网吧内抓获被告人董聪。上述事实,被告人董聪当庭供认不讳,并有发破案经过、被害人马某等人的陈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董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董聪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多次盗窃,酌情从重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董聪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前羁押日31日,即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2017年7月1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董聪向被害人马李周退赔赃款人民币4000元,向被害人蒋祥军退赔赃款人民币150元,向被害人代银生退赔赃款人民币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 冯人民陪审员 李 莉人民陪审员 杨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翟佳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