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7执2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春生与被执行人田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生,田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7执2165号申请执行人:李春生,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南京市溧水区。被执行人:田进,男,197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李春生与田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溧民初字第3389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有关单位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房、无存款,名下车辆已被我院轮候查封、因该车下落不明,暂无法扣押。被执行人因负债较多,经多方查证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以上事实有各有关单位出具的回执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履行能力,本院已经采取相应法律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溧民初字第3389号判决书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执行长 王成孝执行员 姜 沛执行员 吴学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俞明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