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3民初1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赵某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183民初1589号原告:赵某,女被告:张某,男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请求法院:1.和被告离婚;事实和理由:1996年经人介绍认识,1999年1月26日在晋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1998年11月20日生一男孩,取名张耀兴,现跟被告一起生活。2016年8月29日原告向晋州市法院提出和被告离婚,后原告撤诉。原、被告二人分居已经达2年之久。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和被告自愿离婚,准予离婚;二、别无其他纠纷。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军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晓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