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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3民初1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赵某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183民初1589号原告:赵某,女被告:张某,男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请求法院:1.和被告离婚;事实和理由:1996年经人介绍认识,1999年1月26日在晋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1998年11月20日生一男孩,取名张耀兴,现跟被告一起生活。2016年8月29日原告向晋州市法院提出和被告离婚,后原告撤诉。原、被告二人分居已经达2年之久。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和被告自愿离婚,准予离婚;二、别无其他纠纷。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军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晓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