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执2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2017)249申请执行人赵晓慧与被执行人张佳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晓慧,张佳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 x B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249-1号申请执行人:赵晓慧,女,汉族,1977年07月02日出生,住金台区。被执行人:张佳乐,男性,汉族,1985年01月06日出生,住金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晓慧与被执行人张佳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陕0303民初14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张佳乐未履行,赵晓慧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3088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赵晓慧撤回了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03执2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海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常少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