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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终2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马兆远、中节能龙腾(天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兆远,中节能龙腾(天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22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兆远,男,198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中节能龙腾(天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北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节能龙腾(天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源科技园。法定代表人:高立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原,该公司职员。上诉人马兆远因与被上诉人中节能龙腾(天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3民初68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马兆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兆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马兆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连刚审 判 员  王鸿云代理审判员  党国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