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402执3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骆祖伟、周汤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祖伟,周汤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02执3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骆祖伟,男,196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秀洲区。被执行人周汤清,男,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申请执行人骆祖伟与被执行人周汤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嘉南商初字第2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45297元,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申报当前及一年内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付款义务,向本院申报期其名下无房产、车辆和股权,工资卡里有存款8000余元,已被法院冻结。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本市无房产、无股权、无车辆相关财产;截止2017年4月17日,其银行账户有存款8000余元,本院已将双方协商的5000元予以扣划交付申请执行人。因本案剩余执行标的暂无强制执行条件,且双方当事人已就余款的支付达成协议,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于2017年4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书面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未对本案终结执行程序有不同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君铭审判员  程晶晶执行员  朱 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益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