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29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李小清与王永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盟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清,王永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29执20号申请执行人:李小清,女,1973年6月3日生,佤族,湖南省祁东县人。被执行人:王永琴,女,1978年1月2日生,汉族,云南省西盟县人。申请执行人李小清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云0829民初2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王永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永琴的月工资为人民币5541.24元,其在西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工资卡账号XXXX。为保障申请执行人李小清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永琴在西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工资卡账号为XXXX的帐户,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晓玲审判员 黄兴平审判员 岩 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宁德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