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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3执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梁步景与梁立民、梁新全、梁新雪、梁会芹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步景,梁立民,梁会芹,梁新全,梁新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319号申请执行人:梁步景,男,1936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梁立民,男,1962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梁会芹,女,1953年01月0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梁新全,男,1971年0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梁新雪,男,196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步景与被执行人梁立民、梁会芹、梁新全、梁新雪赡养纠纷的(2017)陕0523民初135号、(2016)陕0523民初73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案件申请标的为2017年1-2月份赡养费27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梁步景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523执3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立龙审判员  张 成审判员  刘政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雷乔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