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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3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军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3执119号移送执行人宝清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刘军,男,196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本院在执行刘军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移送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李延军代理审判员  张德智代理审判员  修 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白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