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3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军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3执119号移送执行人宝清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刘军,男,196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本院在执行刘军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移送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李延军代理审判员 张德智代理审判员 修 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白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