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财保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孙守兰诉前财产解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守兰,李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322财保254号 申请人:孙守兰,女,1943年10月,汉族,郯城人。 被申请人:李雷,男,1969年8月,汉族,兰陵县人。 申请人黄孙守兰与被申请人李雷(2017)鲁1322财保254号的保全裁定,已对被申请人李雷驾驶的鲁Q820QG号小型汽车予以扣押。被申请人李雷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因被申请人向法院缴纳保证金并提供保险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李雷驾驶的鲁Q820QG号小型汽车的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庆祝 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冯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