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13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凤凯与郭方芝民间借贷纠纷非诉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凤凯,郭方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财保12号申请人:王凤凯,男,汉族,1969年8月7日生,现住九台市。被申请人:郭方芝,女,汉族,1960年8月23日生,住九台市。申请人王凤凯与被申请人郭方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凤凯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郭方芝名下位于九台市工农街长青委7组平房住宅房屋予以查封。担保人王凤凯、陈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凤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郭方芝名下位于九台市工农街长青委*组**幢,面积**平方米房屋予以查封。原产权证号为:**号,原丘地号为:**号,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二、对担保人王凤凯、陈晶共有的位于长春市九台区九郊乡新洲国际新城**楼**层**室、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予以查封。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吉20**)九台区不动产权第****号。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王凤凯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王凤凯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张宏生审 判 员  周启超人民陪审员  赵清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钱 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