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729执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高形军与李忠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形军,李忠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729执546号申请执行人高形军,男,1974年4月12日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万全区。被申请执行人李忠良,男,1972年12月8日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万全区。本院在执行高形军与李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729民初4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儒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佳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