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刑终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何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刑终109号原公诉机关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某某,男,1996年11月6日生,汉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5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阳江市看守所。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2017)粤1704刑初38号判决。被告人何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1、2016年11月9日20时许,吸廖某2廖照曲打电话联系被告人何某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并约好到阳江市阳东区北惯镇东莺新村交易。随后,麦晓军(另案处理)驾驶一辆无牌黑色奔驰小车与被告人何某某一起前往阳东区北惯镇东莺新村。被告人何某某将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交给吸廖某2廖照曲,通过手机微信发红包的方式得款300元,双方各自离开。2、2016年11月25日凌晨1时许,吸廖某2廖照曲打电话联系何某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并约好到阳江市江城市区索吻酒吧进行交易。到索吻酒吧后,被告人何某某将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交给吸廖某2廖照曲,得款人民币300元。交易完成后被告人何某某、吸廖某2廖照曲、麦晓军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吸廖某2廖照曲身上缴获可疑毒品1小包(净重0.85克)。经广东省阳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可疑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廖某1廖曲照的证言、辨认笔录、电话通话记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抓获经过、化验检验报告等证据。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二次,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何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二、查扣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85克、作案工具土豪金色苹果5S手机一台、毒资人民币300元予以没收。上诉人何某某上诉提出: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是初犯,社会危害性不大,请求改判有期徒刑十个月。经审理查明:1、2016年11月9日×××0时许,吸毒人员廖某2打电话联系上诉人何某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并约好到阳江市阳东区北惯镇东莺新村交易。随后,麦晓军(另案处理)驾驶一辆无牌黑色奔驰小车与何某某一起前往阳东区北惯镇东莺新村。何某某将一小包重约0.7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交给廖某2,廖某2则通过手机微信发红包的方式共付给了何某某300元。后双方各自离开。×××、2016年11月25日凌晨1时许,廖某2打电话联系上诉人何某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并约好到阳江市江城市区索吻酒吧进行交易。到索吻酒吧后,上诉人何某某将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交给廖某2,廖某2则当场交现金300元给何某某。交易完成后,上诉人何某某及廖某2、麦晓军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廖某2身上缴获上述刚交易的毒品1小包(净重0.85克)。经鉴定,上述缴获的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有经原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原审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检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合山派出所民警扣押廖某2疑似毒品一小包(净重0.85克)、金色OPPOR9手机一台;扣押何某某土豪金色苹果5S手机一台、现金人民币300元。×××、化验检验报告证实:经阳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本案查扣的0.85克可疑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3、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照片证实: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合山派出所民警对作案现场阳江市江城区索吻酒吧进行勘查并拍照。何某某指认出微信账号“让一切随风”就是“兄弟”(廖某2)的微信账号并指认出“兄弟”购买毒品冰毒时向何某某手机微信发微信红包的交易记录截图。廖某2对毒品称量结果进行指认。4、电话通话记录证实:何某某使用电话号码136××××0657与电话号码183××××5057(廖某2使用)分别在2016年11月9日19时35分至40分有×××次通话记录,2016年11月25日00时46分至1时35分有多次通话记录等。5、公安机关抓获何某某的经过。6、上诉人何某某的户籍身份证明。7、证人廖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2016年11月25日凌晨1时左右,其与老表(何某某)经电话相约到江城区索吻酒吧二楼大厅一厕所,向老表购买了一小包毒品冰毒,其交了300元老表。后老表和其等人先后被捉,其刚购买到的一小包毒品被缴获,携带的手机也被扣押。在2016年11月9日左右,其打电话联系老表相约到东莺村路口交易了一个用白色塑料袋封装好的毒品冰毒,其通过微信×××次共转了300元给老表。8、上诉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2016年11月9日22时许,一名叫“兄弟”(廖某1)的男子电话联系上其说要购买1个货(0.7克左右)并且告知要送到阳东东莺新村处,于是其就打电话告诉“福哥”有人想购买毒品而且要送到阳东东莺,“福哥”就说因为路途遥远所以要300元一个。过了大约十几分钟后,其就见到“福哥”开一辆黑色的无牌奔驰轿车来到其位于南排的家附近接其,在去东莺新村的路上,“福哥”就在车里给了其1个货(0.7克左右),货是用白色透明塑料袋封装好的冰毒毒品。在路途中,“兄弟”用其微信向其手机微信发了100元的红包作为货款,到了东莺新村其见到“兄弟”的男子在路边等,其就下车,“兄弟”的男子就走过来用手机微信向其的手机微信发了×××00元红包,其就从裤袋里面掏出那个货给了“兄弟”。2016年11月25日,“兄弟”电话联系上其说要购买1个货(0.7克左右),因为当时其和“福哥”在索吻酒吧二楼大厅喝酒,其就告诉“兄弟”上来,“福哥”就给了其一袋用白色透明塑料袋封装好的冰毒。不久“兄弟”就来到,然后其就与“兄弟”去到索吻酒吧二楼的男卫生间门口,“兄弟”就给了300元的现金其,其就将冰毒交给了“兄弟”,当时其还想找50元给“兄弟”,接着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了。9、辨认笔录:何某某辨认出廖某2是“兄弟”,廖某2辨认出何某某是“老表”等。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约1.55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鉴于上诉人何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审判决已考虑到上述情节,在法定刑幅度内对上诉人何某某作了从轻处罚,上诉人何某某上诉要求再改判从轻处罚的理据不足,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阳泽斌审判员 温肇斌审判员 庞泳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符丽云唐观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