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2民特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正义路支行、昆明百货大楼(集团)珠宝经营有限公司申请拍卖扣押船舶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2民特14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正义路支行。住址:云南省昆明市正义路152号。法定代表人:彭勇。委托代理人:熊星、江妮伲,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昆明百货大楼(集团)珠宝经营有限公司。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南屏街世纪中心40楼。法定代表人:马罗矶。委托代理人:邓毅平,男,汉族,1990年6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云南省昭通市盐��县,系昆明百货大楼(集团)珠宝经营有限公司法务,一般授权代理。本院于2016年3月3日受理了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正义路支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审限延长一个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正义路支行申请称,2015年12月2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黄金租借业务总协议》,约定申请人租借黄金给被申请人使用,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租借费用并在租借到期时归还黄金或支付租借黄金变现的资金,租借到期日为2016年12月19日。若被申请人违约,每日按违约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同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最高抵押合同》,约定被申请人以其坐落于昆明市人民中路17号,青年路398号的三套房屋(昆明���房权证字××号、昆明市房权证字第××号、昆明市房权证字第××号)及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债务设立抵押担保。债务到期后,被申请人未能依约偿还,故向申请人提出展期申请。经双方协商,该笔黄金租借业务展期至2017年6月15日。展期期间,被申请人需在规定的时间分批偿还黄金。然而,展期之后,被申请人并未按约定履行归还义务,且被申请人经营状况恶化,资产被查封。经申请人催告,被申请人依然未履行归还黄金的义务。故申请人请求贵院裁定拍卖或变卖被申请人所有的并已抵押给申请人的抵押物:坐落于昆明市人民中路17号,青年路398号的房屋:1、B区-1、昆明市房权证字第2005296**;2、C区-1、昆明市房权证字第2005308**;3、D区-1、昆明市房权证字第××号房屋及其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被申请人担保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实现担保���权的债权总金额为74966556.08元(该总金额计算至2017年2月28日,2017年3月1日后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违约金)。被申请人昆明百货大楼(集团)珠宝经营有限公司陈述称,1、本案的担保物已被其他法院查封,现无法实现;2、本案存在实质性争议,包括《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未明确,《黄金租借业务总协议》及《黄金租借业务展期协议》系租赁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债权未确定;3、抵押财产被查封不影响日后申请人抵押权的实现。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正义路支行与被申请人昆明百货大楼(集团)珠宝经营有限公司对《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主债权的金额及履行期限存在争议,且双方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对上述争议问题依然不能达成一致。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正义路支行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正义路支行的申请。申请费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正义路支行负担。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员 牛文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碧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