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民申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陈某某因与被申请人秦某、孟某某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某某,秦某,孟某某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民申47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秦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孟某某。再审申请人陈某某因与被申请人秦某、孟某某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3民终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某某申请再审称,本案疑点重重,被申请人未如实填写病例,鉴定机构也未就详细情况及病例进行对质,原审法院没有严格审查,裁定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至七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医疗侵权案件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应当是医务人员所属的医疗机构。本案申请人的丈夫白某在金川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医院就诊,接诊医师系被申请人秦某、孟某某,被申请人执行职务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应当由医疗机构承受,且金川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已认定白某的死亡与该医院的诊疗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该医院并未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护理规范,其行为不存在过错。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原审法院认为申请人起诉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并无不当。故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某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利平代理审判员 傅赟华代理审判员 何星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智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