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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1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程坚英、宋立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坚英,宋立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1执19-2号申请执行人:程坚英,女,1970年4月1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新城区。被执行人:宋立团,男,1967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执行程坚英与宋立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宋立团在中国农业银行丰城支行的存款已被我院依法冻结,在其他银行无存款,在丰城市房管局登记的房产已被法院依法查封,在丰城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国土局无财产登记信息。本案执行标的935000元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程坚英发现被执行人宋立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聘亮审判员  徐顺平审判员  刘 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邹建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