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太原卡萨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与贾志峰股东知情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太原卡萨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太原卡萨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体育路215号。法定代表人樊页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锦强,山西景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贾志峰,男,197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再审申请人太原市卡萨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贾志峰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5)小民初字第132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查终结。本院认为,太原卡萨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化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康翻身审判员 李志斌审判员 罗昕忻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森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