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221刑初第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被告人瞿生贵、杨隆元、杨理贵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生贵,杨隆元,杨理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21刑初第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瞿生贵,男,1971年2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中方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押怀化市看守所。被告人杨隆元,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中方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押怀化市看守所。被告人杨理贵,男,1969年5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中方县;1997年因犯盗窃罪被原怀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中方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押怀化市看守所。中方县人民检察院以湘中检刑诉[20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瞿生贵、杨隆元、杨理贵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瞿生贵、杨隆元、杨理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4日,被告人杨隆元为筹集购买毒品的资金,邀约被告人杨理贵、瞿生贵实施盗窃。当日19时许,瞿生贵、杨隆元、杨理贵来到中方县铜湾镇新屋村刘某住房处,由杨隆元负责在屋外放哨、瞿生贵、杨理贵用铁棍将刘某房门撬开,二人在房内盗得六包精白沙香烟、十几元现金,在厨房里盗得一口炒锅、一个电磁炉和一台电焊机。杨隆元、瞿生贵用所盗取香烟和现金到杨某处购买了一个毒品海洛因零包供两人吸食。杨隆元将电焊机卖到怀化市老湖天桥靠红星路的一个废旧回收店,得赃款120元钱。2016年5月12日,被告人杨隆元在怀化市强制隔离戒毒所被抓获;同年9月5日23时许,被告人瞿生贵在深圳市坑梓酷栈宾馆510房被深圳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同年9月21日9时许,被告人杨理贵在怀化火车站附近被中方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瞿生贵、杨隆元、杨理贵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瞿生贵、杨隆元、杨理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瞿生贵、杨隆元、杨理贵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瞿生贵、杨隆元、杨理贵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瞿生贵、杨隆元、杨理贵犯盗窃罪的事实无出入,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杨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周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瞿生贵、杨隆元、杨理贵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瞿生贵、杨隆元、杨理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中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三被告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被告人瞿生贵、杨隆元、杨理贵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应当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三被告人为筹集毒资而实施盗窃,应酌情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瞿生贵、杨隆元、杨理贵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瞿生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5日起至2017年6月4日止;罚金缴纳期限为: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2日起30日内缴清。)二、被告人杨隆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4日起至2017年6月13日止;罚金缴纳期限为: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2日起30日内缴清。)三、被告人杨理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2017年11月13日止;罚金缴纳期限为: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2日起30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曾慎初人民陪审员  张红梅人民陪审员  周倚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生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