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5执5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世翠与被执行人魏明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世翠,魏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5执5248号申请执行人高世翠,女,1955年3月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苏小田,女,汉族,1980年2月27日生。被执行人魏明明,男,1985年8月17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高世翠与被执行人魏明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魏明明名下无银行存款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案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朱从军审判员 刘建民审判员 王庆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