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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执4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温金钟与朱文存、熊烈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金钟,朱文存,熊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3执4117号 申请执行人温金钟,男,1983年8月20日出生,地址广东省普宁市。 委托代理人温秀庭,广东益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朱文存,男,1979年9月26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熊烈,男,1987年10月12日出生,湖北省团风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温金钟与被执行人朱文存、熊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裁字第1494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5万元等费用,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深圳鹰眼查控网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证,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院作出了查证结果通知书,并于2017年2月20日送达申请执行人。本案被执行人已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振 宇 审 判 员 白 田 甜 代理审判员 黄 泽 辉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洋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