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8执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殷玉水、宋兴魁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玉水,宋兴魁,宋传海,王胜元,薛振礼,王新杰,刘连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8执849号申请人:殷玉水,男性,1957年5月2日出生,住;申请人:宋兴魁,男性,1966年4月10日出生,住;申请人:宋传海,男性,1972年4月8日出生,住;申请人:王胜元,男性,1976年10月16日出生,住;申请人:薛振礼,女性,1975年6月15日出生,住;申请人:王新杰,男性,1966年3月31日出生,住。被执行人:刘连坡,男性,1957年12月25日出生,住。本院在执行殷玉水、宋兴魁、宋传海、王胜元、薛振礼、王新杰与刘连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双栋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王庆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齐晓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