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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刑更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韩强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刑更377号罪犯韩强,男,197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大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12日作出(2003)西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韩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元。后发现新罪,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25日作出(2003)西刑初字第25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韩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6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宣判后,罪犯韩强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21日作出(2003)大刑终字第4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4年4月26日被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2010年6月7日经本院以(2010)大审刑执字第121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3年9月3日经本院(2013)大审刑执字第217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现刑期至2020年10月19日。执行机关辽宁省瓦房店监狱于2017年3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韩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3次,表扬奖励2次。上述事实,有罪犯韩强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韩强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不变。(刑期自2003年9月25日起至2020年3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李晓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丰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