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22执1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陆初华与周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初华,周志鹏,吴丽梅,周若曦,周春蕾,周冬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22执1889号-2申请执行人陆初华,女。被执行人周志鹏,男。被执行人吴丽梅,女。被执行人周若曦,女。法定代理人吴丽梅,女。被执行人周春蕾,女。被执行人周冬瑞,男。法定代理人伍丽,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初华与被执行人周光辉、新化县金三角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开始后尚未结束前被执行人周光辉于2016年12月18日因交通事故死亡。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依法变更以上第三人为被执行人。2017年3月30日申请执行人陆初华放弃要求新化县金三角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权利。2016年7月19日新化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湘1322民初970号民事判决书,限被告周光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陆初华借款本金90000元,支付按借款90000元,月利率1.5%计算至2016年7月1日止的利息24300元。以后的利息按本金90000元,月利率1.5%计算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告周光辉同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2586元,财产保全费970元;2016年11月18日,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湘13民终952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周光辉还应承担本案执行立案费12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20日扣划了周光辉的银行存款65440.56元。经查,周光辉现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由于周光辉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短期内未能有效执结。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次执行程序以终结较妥。待查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与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1322民初34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胜和审 判 员 吴燕燕审 判 员 邓湘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陶俊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