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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1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陈群连、张仁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群连,张仁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1执18号申请执行人陈群连,男,1978年9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农民,住水城县,被执行人张仁全,男,1975年8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农民,住水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221民初225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张仁全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判决书规定的内容,即支付申请执行人陈群连借款本金2000元、利息120元,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交到水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但被执行人张仁全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仁全无房产、无车辆、无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将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陈群连,申请执行人陈群连同意对该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张仁全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221民初22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堂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 澍 搜索“”